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在水旱灾害形成前,通过严密的组织和防范措施,尽最大努力避免灾害发生,在灾害发生时做到心中有数,临危不乱,科学有序地指挥抗洪抢险、抗旱救军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国务院取水许可实施办未能》、《四川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阿坝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65bet娱乐平台突发公共事件部体应急预案》等国家、省相关法规和政策编写。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洪水、洪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及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四)工作原则
1、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城乡供水安全和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驻我县的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组织指挥体系列及职责
365bet娱乐平台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乡(镇)也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一)365bet娱乐平台防汛抗旱指挥部
365bet娱乐平台设立365bet娱乐平台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365bet娱乐平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水务服务中心。
1、县防指组织机构
县防指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水务服务中心主任农业任常务副指挥长,县防指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办、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纪委、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和扶贫移民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县教育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国土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公安局、县电视台、县粮食局、农行红原县支行、县气象局、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公路分局、武警中队、武警阿坝支队三大队、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各乡镇负责人组成。
2、县防指职责
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拟订县防汛抗旱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等,组织制定大江大河与山溪洪水防御方案。及时掌握全县汛情、旱情、灾情,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3、县防办职责
负责承办县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拟定全县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并贯彻实施;组织制定县管河流防御洪水预案、水库(电站)洪水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调度工作;组织全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4、县防指人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防汛抗旱重大事件协调。
县水务中心:归口管理全县防汛抗旱工程。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洪排涝和抗旱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各乡(镇)政府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洪水调度中心设施建设。
人武部:根据汛情需要,组织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稳定秩序及执行重大防洪任务。
武警中队:根据汛情需要,担负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稳定秩序及执行重大防洪任务。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协调安排防洪抗旱建设项目、重大防洪抗旱工程建设纳入国家基建计划;负责水库(电站)在建项目的防洪安全;负责安排防汛抢险物资。负责所管辖企业、水库(电站)运行及项目建设期的防汛安全;执行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的防洪调度命令;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能源等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
县民政和扶贫移民局:负责灾区群众的生活救灾工作;组织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安排救济粮、款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县财政局:组织实施州级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遇有紧急汛情,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偷窃防汛抗旱物料、破坏防洪与水利工程设施的犯罪分子,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防汛抗旱引发群体性事件,做好防汛安全保卫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重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勘察、预防和治理工作,提供防御预案、治理方案、应急治理措施;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抢险。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分局:负责所辖公路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优先运送防汛、抗旱、抢险、防疫人员、物资和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全县农业旱、涝灾情信息。指导全县农业防汛抗旱和生产恢复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农业技术。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负责救灾用种的调剂和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全县畜牧业旱、涝灾情信息。指导全县畜牧业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恢复生产。指导灾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参与资金管理,负责种畜禽、饲草、兽药等救灾物资的调剂和管理工作。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负责防汛抢险救灾时所需用的木材及灾民重建房屋用材的协调和保障;负责组织安排、督促检查灾后植树造林和植被恢复工作。
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城市防洪、排涝、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协助编制城市山地灾害的防治规划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降雨量等气象信息。对汛期旱涝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县委宣传部:把握全县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学校校舍、师生及财产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恢复建设。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防洪抗旱救灾工作中履行职责及对救灾物资、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抢修水毁工程所需水泥、砖、钢材等物资和灾共救济粮进行质量和计量监督检验。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内各乡镇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各村委负责人等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乡政府。
(三)其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部门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
(四)应急联动机制
当县内发生洪涝、干旱灾害时,县防指将有关情况即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州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通报县防指各成员单位,由县防指统一组织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权,协调配合抗洪抢险。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和预警信息
1、气象信息
县气象局按照国家规范的气象预报标准向县防指及时报告。气象部门应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
2、工程信息
(1)提防工程信息。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乡、村及有关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提防、涵洞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洪水了生地的乡防指应在每日8时前向县防指投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县防指。
(2)洪涝、干旱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交通运输、通信设施、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干旱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畜牧)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掌握水、雨、汛情变化、辖区内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上报洪、涝、旱灾情。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上报县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信息。
(二)预防预警行动
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贯彻县委、县政府提出的“防汛保平安,抗旱夺丰收”精神,加强宣传,做好防大汛、抗大旱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全县各级防汛抗旱组织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加强防汛抗旱队伍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进行水源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汛期施工水利工程应急加固等工程建设,力争做到工程安全度汛。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级各类防潮抗旱预案,针对主要江河重点险工段,还需要制定专门的工程抢险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物资,合理配置,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建设防汛抗旱专用网络系统,确保防汛抗旱信息畅通。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8)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县防指下设办公室,负责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对影响防洪安全的项目进行监管。
2、洪水预警
(1)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预警。各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机构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及时将重要天气消息传达有关部门完成预警。
(2)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当洪水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尚在保证水位以下时,由县防指办公室、洪水发生地的防汛办公室24小时监控,乡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到岗,会商分析气象、水还必须趋势,向上级部门汇报,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
(3)超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县防汛办及时向县防指领导汇报,24小时监控水、雨情变化,与气象部门协商,进行汛情分析。发生地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由县防指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
(4)超标准洪水预警。洪水位超过防护对象设防标准和洪水为超标准洪水。由发生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3、城市洪水预警
(1)城市外洪预警。城市外洪是指对城市防洪形成威胁的江河洪水水情。城市建设及其它部门要服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挥调度,严格按照江河洪水预警标准执行。
(2)城市内涝预警。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门根据城市排涝设施状况和城市排涝能力,以及规划区内城市周边山溪洪水汇流等综合状况,会同气象部门制定城市内涝标准等级。由城建主管部门负责内涝的预警预报,并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突发性洪水预警
突发性洪水指由于防洪工程失事形成的洪水灾害,以及由于降雨诱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山地灾害。这类灾害特点是事前无明显征兆,或虽有征兆但爆发时间短,成灾迅猛,难以控制,危害后果往往比较严重。
(1)水库(电站)洪水预警。由水库(电站)管理单位编制洪水调度方案,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库(电站)洪水情况,当水库(电站)洪水信达危险(校核)水位时,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预警。
(2)堤防工程失事预警。当提防工程发生崩塌、脱坡,危及提防工程安全,可能导致工程失事时,由发生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相关地区发出预警,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3)山洪灾害预警。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山洪灾害区域内,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征兆,立即向同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5、干旱灾害预警
(1)农业干旱。以农作物正常生长期间,连续无有效降雨日数确定。
红原县降水量距平百分率与干旱等级
(2)干旱等级评估
全县旱:干旱受旱面积占全县耕地面积的50%以上,即为全县旱。
单乡旱:干旱受旱面积占某一个乡的耕地面积的50%以上,即为单乡旱。这是以乡为单位分析旱情的等级指标。多个单乡旱可以构成全县旱。
局部旱:干旱受旱面积占某一个乡耕地面积的50%以下,即为局部旱。
(三)预警支持系统
1、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情变化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
2、抗旱预案
(1)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单位应贯彻执行。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按全县洪涝、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根据出现的洪涝、干旱灾害情况分级响应。
2、县政府和县防指负责影响全州防汛抗旱安全的重大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调度由所属县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其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3、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减灾工作,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发生跨乡水旱灾害或突发事件影响邻近行政区域的,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5、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防止灾害蔓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二)一级应急响应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响应
(1)黄河水系:白河、阿木柯河、朗米曲、喳玛柯、龙日曲、档柯、龙壤柯、桑钦沟、才部柯、多阿尔柯、卓柯;黑河支系:麦曲、热曲、格曲、哈曲;长江水系:梭磨河、壤口尔曲、大热格冲、若不柯、加当沟、达格隆、龙纳、查龙河、当曲等发生特大洪水;
(2)多条小河流同时发生特大洪水;
(3)小(一、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4)2个乡镇以上发生严重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5)2个乡镇以上发生特大干旱;
(6)2个集镇发生极度干旱。
2、一级响应行动
(1)由县防指办公室提出一级响应行动建议,县防指主要领导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程序,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副指挥长协助坐阵指挥,可依法宣布全县进入紧急防汛期,召开县防指全体成员会议,紧急动员部署,强化相应工作措施,强化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人武部和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县防指应在24小时内派工作组、专家赴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办公室负责人带班,增强值班人员,强化值班,随时掌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协调、督导和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定期通过县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
(2)各乡镇人民政府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可依法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国家《防洪法》和本州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坐阵指挥,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根据预案、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强化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随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
(3)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人武部领导和县防指成员应率领专家组或工作组到相关责任区域驻守。县防指成员单位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工作。县电力公司要确保防汛抗旱用电需要。县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水务局为灾区紧急供应防汛抗旱物资,县防指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县交通局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保障。县民政局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县卫生局及时派出医疗专班,赴各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县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火箭炮、高炮人工增雨作业。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三)二级应急响应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响应
(1)黄河水系:白河、阿木柯河、朗米曲、喳玛柯、龙日曲、档柯、龙壤柯、桑钦沟、才部柯、多阿尔柯、卓柯;黑河支系:麦曲、热曲、格曲、哈曲;长江水系:梭磨河、壤口尔曲、大热格冲、若不柯、加当沟、达格隆、龙纳、查龙河、当曲发生大洪水;
(2)多条小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
(3)小(一、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5)2个乡镇同时发生严重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或3个乡镇同时发生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6)3个乡镇发生严重干旱或1个乡镇发生特大干旱;
(7)1个集镇发生极度干旱。
2、二级响应行动
(1)由县防指办公室提出二级响应行动建议,县防指主要领导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程序。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副指挥长协助坐阵指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人武部和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县防指办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强化值班,随时掌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在24小时内派出县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并将情况上报州防汛抗旱指挥部。不定期在县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
(2)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国家《防洪法》和本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行使相关权力,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按照分管权限,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县防指。
(3)县防指成员单位应启运应急响应,加派工作组分赴抗灾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县民政局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县卫生局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县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高炮人工增雨作业,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四)三级应急响应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响应
(1)黄河水系:白河、阿木柯河、朗米曲、喳玛柯、龙日曲、档柯、龙壤柯、桑钦沟、才部柯、多阿尔柯、卓柯;黑河支系:麦曲、热曲、格曲、哈曲;长江水系:梭磨河、壤口尔曲、大热格冲、若不柯、加当沟、达格隆、龙纳、查龙河、当曲发生较大洪水;
(2)多条小河流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3)小(一、二)型水库发生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大险;
(4)2个乡镇同时发生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5)3个乡镇发生中度干旱或1个乡镇发生重度干旱;
(6)1个集镇发生重度干旱。
2、三级响应行动
(1)由县防指办公室提出三响应行动建议,分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程序。分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坐阵指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指办公室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搞好协调、督导和重点工程调度。县防指应派出专家组和工作组分赴一线帮助指导防汛抗灾工作。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
(2)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的防汛指挥部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布防、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县防指,并由县防指上报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县民政局及时组织救助灾民,县卫生局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县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火箭炮、高炮工人增雨作业,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需要,主动对口落实任务,为防汛抗旱排忧解难。
(五)四级应急响应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响应
(1)黄河水系:白河、阿木柯河、朗米曲、喳玛柯、龙日曲、档柯、龙壤柯、桑钦沟、才部柯、多阿尔柯、卓柯;黑河支系:麦曲、热曲、格曲、哈曲;长江水系:梭磨河、壤口尔曲、大热格冲、若不柯、加当沟、达格隆、龙纳、查龙河、当曲发生一般洪水;
(2)多条小河流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3)小(一、二)型水库发生险情;
(4)2个乡镇同时发生一般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5)3个乡镇发生轻度干旱或1个乡镇发生中度干旱;
(6)1个集镇发生中度干旱。
2、四级响应行动
(1)由县防指办公室提出四级响应行动建议,县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程序,并报分管副指挥长,县防指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密切注意汛情、旱情和水旱灾情的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抓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领导,县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高炮人工增雨作业。
(2)各乡镇人民政府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县防指办公室的具体安排和分管权限。按照预案,做出相应布防、抢险或组织抗旱,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县防指办公室。
(六)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1、河道洪水响应
(1)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响应。由县(乡)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统一指挥调度,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2)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响应。发生地县(乡)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到岗,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与气象部门联系,分析当前汛情势,实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重要汛情信息。巡堤责任单位加强巡堤检查,特别是河流险工段的检查,及时发现险情隐患,消除隐患,确保堤防安全。同时,及时反馈信息,抢险队伍随时做好抢险准备。
(3)超保证洪水响应。发生地乡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上岗到时位,及时掌握汛情,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时汇报。提防责任单位24小时巡堤,做好重要险工险段防汛物资调运和抢险队伍的集结,一旦出险立即投入抗洪抢险。派专人密切观察水势变化,通知沿河乡(镇)组织了低洼地带、低矮岸边群众,做好转移准备。
(4)超标准洪水响应。严格按照江河洪水响应程序执行。
2、城市洪水响应
(1)城市外洪响应。严格按照江河洪水响应程序执行。
(2)城市内涝响应。区域内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及各成员上岗到位,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玉龙、瑞庆社区,玉龙、瑞庆社区通知易涝地区各单位、居民做好防涝准备,转移人员物资。公安部门负责城市交通指挥和疏导,电力部门保证安全供电,电信部门确保重点通信畅通,消防部门组成机动排涝队伍,必要时请武警、驻军部队支援。
3、突发性洪水响应
(1)水库(电站)洪水响应。水库(电站)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水库(电站)防汛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立即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紧急会议,根据工程险情确定是否启动水库(电站)防汛应急预案,一旦确定启动,由所在地县防指指挥长签发应急预案指令,召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库工程所在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下达防汛抢险具体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要求,各成员单位协作执行。必要时通知下游相关地方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工程所在地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
(2)堤防工程失事响应。组织受灾范围区人员转移,采取工程措施处置失事堤段,调动抢险物资、人员,采取一切办法,确保重要城镇、工矿区、重要交通干线设施安全。
(3)地质灾害响应。灾害发生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及时向上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重大灾害按县委、县政府指示,由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成救灾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当地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干旱灾害响应
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特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全县特大干旱:
(1)县防指随时掌握旱灾情况及发展趋势,分析灾情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及时通报旱情及抗旱工作情况;
(2)召集县防指成员单位进行抗旱工作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
(3)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4)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
(5)发生特大干旱时,落实地方行政首长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6)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7)加强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全县严重干旱:
(1)县防指随时掌握旱灾情况及发展趋势,及时通报旱情及抗旱工作情况;
(2)召集县防指成员单位进行抗旱工作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3)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4)监视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重要工矿企业用水;
(5)进一步落实各部门抗旱职责;
(6)加强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全县中度、轻度干旱:
(1)掌握旱灾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定期分析旱情情况;
(2)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工作;
(3)掌握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掌握抗旱准备工作和行动情况;
(5)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6)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七)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旱、工、险、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抗旱信息和报送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1)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2)一般信息按分级管理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因险、灾情较重,本级难以处理的,经本级防指负责人审批后,向上级防指报告。
(3)县防指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的汛、旱、工、险、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3、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八)指挥和调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是防汛抗旱的调度指挥机关,各级防指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抗旱减灾。发生重大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应派出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九)抢险救灾
发生水旱灾害和工程出险的抢险救灾工作,应按照职能分式,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武警中队是我县抢险救灾的骨干力量。同时,抢险救灾应采用民兵预备役和群众参与的方式,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实施。
(十)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安全防护
(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指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其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
(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或饮用实污染的水源。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2、医疗救护
灾害发生地乡人民政府应组织乡卫生院加强当地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并上报县卫生局,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分队,紧急救护受伤人员。
(十一)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改天换地和危害程度,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上报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洪抢险。
(十二)慰问及派遣工作组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县委、县政府共同派慰问团或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1、受灾范围为我县的1/2以上乡、镇。
2、一次性死亡(含失踪)人数在5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或一乡内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0.8亿元以上。
(十三)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汛情、旱情、防汛抗旱动态信息等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防汛办会同县民政局审核,县防指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十四)应急结束
1、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情况,宣布紧急防汛期或抗旱期结束。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征用的物资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应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紧急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五、应急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通讯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优先保障防汛抗旱信息优先畅通,保障气象、汛情、灾情信息及时传递的责任。
2、在紧急情况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各种通讯方式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二)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1、对重点险工段以及易出险的水利工程,当地防污抗旱指挥机构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新险情出现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方案,并由防汛指挥长负责组织实施。
2、县防指按分级原则建立相应的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分级原则建设、储备本级防汛抗旱物资和抢险队伍。
(三)应急队伍保障
1、抢险队伍指乡镇人民政府为防汛抗旱抢险组织的民兵预备役部队、机关单位(含国家、驻省州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抢险队伍;由军事机关组织的武警部队支持地方的抗洪抢险队伍。
2、县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的组织工作。有防汛任务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组建防汛抢险队伍。
3、县人民政府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级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的组织和与武警部队联系,必要时请求参加防汛抗旱抢险。
4、需要武警部队参与抗洪抗旱抢险时,县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商请军事机关按《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安部门保障防汛抗旱交通运输任务,汛期防汛抗旱指挥及抢险车辆在全县范围优先通行。
(五)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回医疗,负责灾区抢救伤员、消毒、灾后防疫等工作。需要上级支援的,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抄送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六)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犯罪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七)物资保障
防汛、抗旱救灾物资按分级原则储备
防汛抗旱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干旱、缺水地区应贮备一定的抗旱物资,建立应急供水机制,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用。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结合本地、本单位情况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
(八)资金保障
1、县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防汛经费,保障防汛工作的顺利开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规定,随着防汛形势的发展,防洪投入应当纳入每年财政预算。
(九)社会动员保障
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有防洪任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紧急防汛汛期,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社会动员,保障防汛抢险工作顺利开展;非紧急防汛期,由各级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1、乡人民政府及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洪水消退后要立即组织群众重返家园,恢复生产。对家园严重冲毁,靠自身力量难以重建的群众,政府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帮助。县级有关部门及时安排救灾、救济资金,争取国家特大防汛经费,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2、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全县洪涝、干旱灾害后的统一协调指挥。按行业归口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好本行业灾后救助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协作、团结救灾。
(二)社会救助
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社、个人或境外机构社会救助,按照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办法对救助财、物进行管理。
(三)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根据当年防汛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四川省防汛物资管理办法》及时补充到位。
(四)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五)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乡(镇)、县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从全社会各个方面征求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七、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人事局和县防指联合报请县人民政府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水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